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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法,2020直销立法最新消息

作者:网络直销…    文章来源:直销培训课程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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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直销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直销的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直销管理条例草案》 本条例所称直销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在设立店铺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同时,通过推销员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经销方式。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系指以上述经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本条例所称店铺系指自有店铺和特许经营店铺。本条例所称推销员系指,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销售人员。推销员为企业非正式员工,可不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其合法经营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重大调整内容·推销员不必是企业员工·降低年销售额5亿元高门槛规定·直销产品范围放宽放细·推销员奖金比率限定在25%记者昨日从多方求证获悉,已推迟出台的直销法规主体《直销管理条例》核心内容再次作了重要调整。早前业界关注的焦点——准入门槛部分下调,这意味着更多的国内外企业将有资格申请在中国从事直销的牌照。同时,5亿元年营业额和是否为直销协会成员的硬性规定也被取消。直销业的资深政策专家、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忠律师昨日通过本报提醒业界,硬性规定的取消,并不代表政府在发牌时不考量相关的标准。门槛高中有降作出重大让步记者昨日获悉,根据最新调整的条例,原来规定的直销从业人员(即推销员)必须与直销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条,已改为只需签订推销合同,并按规定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这意味着推销员不一定必须是企业的正式员工,但销售管理人员和培训人员依然要求必须是企业的正式员工,并有严格考核标准。最新的《直销管理条例》显示,直销企业不再需要满足条例前一稿规定的年营业额过5亿元的要求。同时,也取消了外资企业必须是世界直销协会及其分支机构成员的硬性规定。刘忠分析,政府此次对《直销管理条例》内容的调整,主要是根据“内外一致”的精神进行的。门槛高中有降,比如不再需要5亿元年销售额的规定,将使更多有意从事直销的内资企业有机会入围;而针对外资企业,也不再要求必须是世界直销协会成员的规定,鼓励更多有诚信的外资直销企业顺利投资中国市场。另外,直销企业可通过直销形式销售的产品范围,从原来的保健品、化妆品、日用品三个主类适当放宽,作了更细化的规定,必须是保健品、保健器材、化妆品、保洁用品、小型厨具等类别。记者注意到,1998年十家转型企业中,特百惠(中国)有限公司就是一家只销售小型厨具的企业。25%佣金比例板上钉钉9月厦门会议公开的《直销管理条例》初稿中规定,直销从业人员总奖金比率不得高于销售总额的25%,特殊情况可放宽至30%。之后,该条款成为争议最大也是最受关注的一条。大部分企业认为,该比例太低以致影响多层次分配制度。当时本报分析认为,该条例的制订旨在从制度上减少直销网络层次,将网络限定在可控制的范围。昨日记者求证该条时获悉,新版本将这个比例限定为25%,将前一稿中“特殊情况可增至30%”的提法取消。这一坚决的态度表明,政府非常倾向单层次直销。确保市场繁荣且健康根据国际惯例,多层次直销的佣金比例一般为总销售额的40%至50%左右。但据直销业资深研究人士胡远江分析,事实上,直销企业很可能通过三种技术手段应对目前25%的限定:额外福利;广告促销;国际金融系统。刘忠说,需要注意的是,本次调整后门槛虽有所降低,但政府对行业的监管及对非法传销的打击将依然非常严格,决不允许任何形式的非法传销存在。8000万元注册资金与2000万元保证金的规定,令高准入门槛依然存在,没有实力的企业绝对不要想在市场上留有一丝一毫短期投机的幻想。在申请直销资格的条件中,继续保留了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硬性规定。这无异于对目前那些处于灰色地带的直销企业关上了投机的大门。对外资直销企业而言,继续保持了必须有3年以上直销经验的硬性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政府期待通过一个高质量的法规,来真正引进一批优秀的外资直销公司和引导一批稳健的内资直销企业成长,从而确保直销市场不仅繁荣更要规范。(记者/谢思佳)直销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形迹凭化往,灵府长独闲。

  没有,国务院的条例和法律是两回事,二者效力不同,制定机关不同。中国在2005年12月1日出台了《直销管理条例》制定了,已经出台了。是的!

  直销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直销的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在设立店铺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同时,通过推销员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经销方式。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系指以上述经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本条例所称店铺系指自有店铺和特许经营店铺。本条例所称推销员系指,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销售人员。推销员为企业非正式员工,可不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其合法经营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需根据本条例规定设立直销企业。直销企业应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直销。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的内容应符合本条例相关规定。第四条 直销企业、推销员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应严格遵守本条例、《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反金字塔诈骗条例》)关法律法规。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直销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直销企业的审批和直销业的监管。第六条 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第二章 直销企业的设立与变更第七条 直销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信誉,提出申请前连续2年内在国内外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外国投资者还应拥有3年以上直销经验。第八条 直销企业的投资者只能申请一家直销企业。第九条 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汇),认缴出资的投资者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三个月内全部缴清认缴出资额。(二)已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有生产企业和直接销售产品的店铺。(三)已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四)按照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已具备满足信息核查的条件。第十条 直销企业设立及变更申请程序:(一)投资者应首先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登记注册为生产性企业。(二)上述生产性企业在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情况下可申请增加直销经营范围。(三)生产性企业申请增加直销经营范围,需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四)省级商务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初核并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五)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自收到完整合格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增加直销经营范围。予以批准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以书面方式批复同意并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六)企业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同时还须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十一条涉及已设立直销企业的重大变更及《直销经营许可证》相关事项变更的,应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生产性企业申请增加直销经营范围应提交下列申请文件一式三份:(一)市场计划报告,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二)企业的合同和/或章程;(三)投资者应提供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生产性企业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批准文件;(四)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五)省级商务部门核查后出具的已开设生产直销产品的工厂和店铺的证明。(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七)指定银行出具的保证金帐户的证明函及同意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和金额划拨该保证金的承诺函。第三章 直销企业的责任第十三条 直销企业应确保其直销产品的质量。直销企业及其推销员不得对其直销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直销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允许直销的产品范围是保健品、保健器材、化妆品、保洁用品、小型厨具等。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允许直销的产品。第十四条 直销企业应按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并支付推销员的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每个推销员的报酬(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等)只能来源于直销企业自身的经营收益,其总额不得超过该推销员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所得销售收入总额的25%。推销员只能向最终消费者直接推销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第三方转卖。推销员将直销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同时,应向最终消费者提供直销企业开具的售货凭证。直销企业的销售管理人员、培训人员必须是企业聘用的正式员工,领取员工工资。第十五条 直销企业的店铺及推销员必须按照企业直销产品同一价格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第十六条 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应遵守如下规定:(一)直销企业只能与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取得《推销员培训合格证》的人员签订推销合同。签订推销合同的推销员人数应与其直销产品的销售规模相适应。(二)推销合同应符合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签订推销合同的双方均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三)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前,应出示本企业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有关省级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直销企业还需出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直销企业应向推销员提示加入直销的风险,如实介绍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得夸大实际或潜在的销售报酬。(五)直销企业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作为推销员加入的条件。第十七条 直销企业必须保证最终消费者可以从其店铺购买到本企业的全部直销产品。直销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导致最终消费者只能向其推销员购买直销产品。第十八条 直销企业不得允许或默认境外人员作为推销员为其在境内从事直销。第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按照以下条款为最终消费者和其推销员办理退货手续:(一)最终消费者自购买并获得直销企业产品之日起50日内,产品是未开封或未使用过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售货凭证到向其推销产品的推销员退货,也可到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的直销企业或分支机构退货,或到推销员销售区域的直销企业店铺退货。直销企业、分支机构、推销员或店铺应在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后7个工作内,按照售货凭证价款退货。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退货。(二)推销员自取得直销企业产品之日起60日内退货,产品是未开封或未使用过的,直销企业应在推销员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货,不得附加任何其它条件。(三)推销员自取得直销企业产品之日起60日后退货,直销企业应在推销员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货,退货按推销合同约定办理。(四)直销企业与其推销员、直销企业或其推销员与消费者因退、换货发生纠纷时,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五)直销企业因故停业的,仍应执行本条例有关退货的规定。第二十条 直销企业应对其推销员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直销企业通过举证证明该推销员的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情况除外。第二十一条 直销企业不得公开发布招募推销员和宣传推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第二十二条 直销企业法人资格终止前应在全国性报纸上发布公告。第四章 信息披露制度第二十三条 直销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十四条 直销企业应按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将以下情况通过直销企业的中文网站向主管部门备案:(一) 计酬制度和奖励制度;(二) 退货制度、推销员或最终消费者退货情况(包括偿还金额);(三)保证金缴纳情况;(四)经批准的推销合同样本;(五)售后服务制度(包括投诉电话、联系电话和地址);(六)推销员培训计划及培训情况;(七)直销企业店铺名称、数量、地址、负责人和联系方式;(八)直销企业推销员总数、名单;各省级分支机构推销员总数、名单;(九)推销员个人资料及其获得报酬情况;(十)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销售业绩报告;(十一)推销员获得的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总额及其占企业销售总额的比例;(十二) 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事项及处理的情况;(十三) 直销产品品种目录及产品质量;(十四) 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以上资料应保证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二十五条 直销企业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以企业年报的方式公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外的所有内容。第二十六条 直销企业除保存推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当将下列资料保存至少5年,并接受监管主管部门的检查:(一)直销产品的帐簿记录、银行票据、运输和储存等费用票据;(二)记载推销员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人数的名册;(三)业务培训情况的记录;(四)向推销员支付各种形式报酬的记录和凭证。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要求直销企业提供其他必要信息。第五章 推销员推销合同第二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与推销员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推销合同。推销合同标准文本应在直销企业申请设立时向主管部门申报并获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未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第二十九条 推销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1) 直销企业名称、地址、电话;推销员姓名、地址、电话、年龄、身份证号码、《推销员培训合格证》编号;(2) 直销企业和推销员的权利和义务;(3) 直销企业对推销员进行的风险提示。(4) 推销员可能获得的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的具体内容、获得条件、计算方法、支付程序;(5) 直销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及程序:(6) 推销员退出和退货的方式及条件;(7)推销员推销的直销产品名称及产品质量责任;(8)推销员隶属省级分支机构的名称;(9)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第六章 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及店铺第三十条 直销企业必须在拟从事直销的区域内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后才能申请从事直销。直销企业或其省级分支机构可招募推销员,并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第三十一条 直销企业的店铺除可以从事自产产品的销售外,还可为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的推销员和其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办理提货、退货及换货,协助企业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店铺不可招募推销员。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批准,依法获得贸易权的外商投资直销企业可在其自有店铺销售进口产品。第三十二条 直销企业可以通过特许经营店铺销售产品。通过特许经营店铺销售产品的直销企业对其特许经营店铺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特许经营店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符合有关规定。直销企业与特许经营店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应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抄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三十三条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一)在省、自治区内10个以上的城市设立不少于10家自有店铺或20家特许经营店铺和5家以上自有店铺;(二) 在直辖市设立不少于10家店铺或20家特许经营店铺和 5家以上自有店铺;(三)单个店铺的面积不得小于50平米。符合条件的直销企业可通过省级商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比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直销企业设立特许经营店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后,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有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业活动。直销企业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后,可在该省、自治区内已设有店铺的城市从事直销;在直辖市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后可在该直辖市从事直销。第七章 推销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 推销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可在任何时间与直销企业解除其签订的书面推销合同。(二)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向直销企业办理退货。(三) 举报直销企业及其他推销员违法违规行为。(四)在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时,可拒绝直销企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要求。第三十五条 推销员承担以下义务:(一)按照本条例规定与直销企业(含省级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后,方可从事直销。(二)只能向最终消费者推销直销企业的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第第三方转卖。(三)推销员必须隶属某一个省级分支机构,只能在其隶属的省级分支机构辖区内有店铺的城市从事推销活动,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如果推销员因为搬迁或其他原因需要转换所隶属省级分支机构,需解除原签订的推销合同,另行签订推销合同并办理变更手续。(四)如实地向消费者介绍产品的质量、功能和退货制度。不得对产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五)推销员在从事推销时,必须事先征得最终消费者的同意,并因最终消费者的要求停止推销(六)在从事推销时,必须出示《推销员培训合格证》及其与直销企业或其分支机构签订的推销合同。成交时,推销员向最终消费者提供的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售货凭证上应标明直销企业当地店铺的地址、电话号码、退货条款和退货期限。(七)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受理最终消费者的退货。(八)不得大量囤积直销产品。第八章 推销员的资格与培训第三十六条 推销员应为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但下列人员除外:(一)现役军人;(二)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人员;(三)医生、教师;(四)全日制在校学生;(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及配偶、子女;(六)中国政府禁止的任何邪教或非法组织成员;(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第三十七条 推销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推销员应通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推销员培训合格证》。《推销员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五年。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推销员考试管理工作,成立专家小组负责编写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统一命题工作。第三十九条 推销员考试内容以《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直销管理条例》、《取缔非法传销条例》(或《反金字塔诈骗条例》)、《推销员考试和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推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揭示以及营销方面的基础知识为主。第四十条 直销企业只能对推销员进行本企业直销产品业务培训,不得向推销员收取任何培训费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推销员业务培训。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组织推销员业务培训超过100人时,应向所在地监管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举办。申请包括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教材、参加的人数、授课人的相关资料等。直销企业应在培训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报所在地兼管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 推销员培训活动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二)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三)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四)妨碍治安交通秩序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五)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他产品,强制购买产品;(六)将某个推销员收入状况作为普遍现象进行宣传,对推销员所获报酬进行过分渲染;(七)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推销员考试和培训管理办法》,有关推销员的考试和培训按该办法实行。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应按《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反金字塔诈骗条例》)和《推销员考试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推销员的管理、教育与培训。第九章 保证金制度第四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在其所在地指定银行存入保证金。该保证金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不低于20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汇;在直销企业设立并运营后为该企业每月销售额的20%,但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并在每一个月第一周内交付保证金。第四十六条 当直销企业出现下列情形时,启用保证金:(一)直销企业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对推销员支付报酬;(二)直销企业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对推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三)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保证金只能为现金或现汇。第四十八条 直销企业不得将保证金及其有关凭证用于抵押或偿还债务。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发生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时,保证金应用于优先偿付推销员报酬、推销员和最终消费者退货款。第五十条 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负责对保证金的监管。第十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直销业的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进行监管,对其经营行为、经营场所、网络信息、产品质量等进行检查,包括不定期现场检查;委托独立专业审计机构对直销企业实行专项审计。第五十二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直销企业和推销员的直销行为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直销企业监管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监管主管部门将公布举报电话。监管主管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刻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五十三条 所在地监管主管部门受理直销企业的培训等活动申请,并对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及推销员的经营活动依法予以监督。第十一章 罚则第五十四条 未经审批从事直销经营活动、未按本条例设立店铺,但仍通过推销员直接销售产品或其它产品给最终消费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直销产品、直销货款、非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章的相关规定,通过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吊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吊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三十五、三十六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直销企业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直销企业限期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有关直销企业或推销员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分别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推销员培训合格证》,《营业执照》。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直销企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直销企业未设省级分支机构从事直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经营额,没收违法所得,处非法经营额20%以下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分别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店铺招募推销员推销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店铺的营业执照。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直销企业未经批准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就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募推销员从事直销的或直销企业在省、自治区没有店铺的城市从事直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分别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六十四条 直销企业违反保证金规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执行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6个月。第六十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推销员对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推销员对其销售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分别吊销《直销经营许可证》、《推销员培训合格证》或营业执照。直销企业及其推销员销售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法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销企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推销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分别吊销《直销经营许可证》、《推销员培训合格证》或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 对构成金字塔诈骗的,依照《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反金字塔诈骗条例》)予以处罚。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关于举办推销员培训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 被吊销《直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推销员培训合格证》的直销企业或推销员三年之内不得提出从业申请、不得参加推销员考试。第十二章 附则第六十九条 直销企业拟成立直销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须经直销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国务院社团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七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直销企业,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参照本条例外国投资者有关规定办理。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1、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没有出台《直销法》。现行对直销行业进行管理的有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即《直销管理条例》2、《直销管理条例》是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法规,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1日,涉及《直销法》的两部核心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正式出台。《禁止传销条例》将于11月1日生效,《直销管理条例》于12月1日生效。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文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4850657.html原文标题:中国直销法颁布时间,直销法具体出台时间,原文网址:https://zhaozhishi.com/edu/law/2007-11-01/556.html采纳哦2005年被视为中国的直销元年。因为政府终于在2005年9月2日由国务院正式出台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两个条例,并分别于2005年12月1日和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这就意味着直销在中国已经成为一个合法的行业了。从两个“条例”正式实施至今,所有的直销企业都在为适应这个新的法规而进行着内部调整和积极的申牌工作,这将是一个较漫长的“过渡期”,而且还将持续着。

  你在做什么,直销还是传销?你在做什么,直销还是传销?这是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什么是直销?什么是传销?直销(direct selling)就是直销员将产品与服务直接行销给消费者,并由直销人员提供相应的服务的一种销售模式。当年由欧美传入亚洲的时候,台湾和香港是比较早的华人区,台湾人把它翻译成“直销”,因为终端环节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香港人则把它翻译成“传销”,因为多层次直销是由一个营销人员介绍给另一个营销人员的。也就是说台湾人关注的是销售环节,香港人则关注的是每个营销人员如何进入这种销售系统的。后来国家经过不断的法律规范,把类似的销售行为分为非法传销和直销,合法的直销公司实行准入制度,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执照。有执照的为合法公司,否则为违法公司。但是,如果我们问问身边的人或者到网上搜索一下,会发现即使国家明确合法甚至在国际国内备受尊重的直销公司,也是颇受争议的,甚至是贬多褒少。闻“销”色变,甚至破口大骂,恨不得食其肉,寝其皮。其中原委,非常值得从业者研究。事情都是一体两面的。食品添加问题,豆腐渣工程,金融诈骗,交通事故,贪污腐败,这些,都不是行业的问题,而是人性品质和法制健全亟待完善的表现。很多直销从业者,为了说明直销跟其他行业的优势,开口就是贬低其他行业的公司及其产品;为了说明自己的公司好,痛斥其他直销公司的制度和模式,仿佛其它公司的从业者只要换一个公司,马上就从水深火热变成飞黄腾达。选择的重要性,被无限的放大了。君不见,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乎?合法的直销公司会不会被经营成传销呢?如果从业人员一味的放大直销、公司、产品的好处,诱导人加入,组建网络,而没有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为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上,不是为了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更多的重视“传播”人组建网络,而不是“销售”产品,提供服务。这样的结果是什么呢?没有顾客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没有家家户户使用产品,重复消费,从事具体工作的人赚不到钱,那些老师们,高层们哪有什么收入可言?保障能有么?一个国家,民族,企业,组织能否长久的凝结在一起,道理都是一样的。孟子早在2000多年前就说过“得道多助,失道寡助”,道不在,何来收入和保障呢?看看《大国崛起》,读读《中国企业史》(吴晓波著),多翻番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也许您对您正在从事的直销到底是什么,会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非法传销会塌网,合法的直销公司呢?如果大家都像上面说的那样,即使开始建立起很大的网络,一定的业绩,一定的收入,消费者不满意了,销售人员也会不高兴,销售人员不高兴了,业绩快速萎缩,上级的领导人业绩滑落,再往上的领导人也是顺势倒台,最后整个营销体系倒塌,直销历史几十年来,这种例子并不少,而且不缺少合法直销公司营销队伍的例子。直销的成功率有多少?很多人拿传统直销行业的平均收益说事儿,拿流失率说事儿,似乎颇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韵味。就像郎咸平教授说的“迷信数字”,财务分析上一个基本的概念,就是要“实质大于形式”,在直销公司办个加入,有了某个卡,就是从业者了?按照一般直销公司的从业模式来说,至少要愿意拿出时间来学习跟行业、公司、产品有关的知识,并愿意分享、推广,这才是直销行业的基本的工作。如果把学习量和分享的量进行一个标准,比如,学习要满足多少课时,工作要满足多少工时,成功率和收益率会翻番好几倍。如果再对运作方法和成熟度进行一个衡量,数字会再次翻番。直销成功与否的原因是什么?其实,合法直销公司和他们的产品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倒是比较小,但是直销这种模式——低门槛介入,而高收益。所对等的就是要从广泛的人群中出现企业家。简单的说,直销基本上是符合国家要求的人都可以从事,但是从制度上说,达到一定的营业额,可以获得的收益却是高于其他行业的。于是,很有意思的事情就发生了。解决这个问题的方式大约有以下几种:1、 本身具备了成功的素质,原本就是优秀的人才,只要将原来的能力转化成直销行业的能力,就可以成功。这样的人不仅可以成功,甚至可以在直销中取得巨大的成就。2、 本身并不具备第一种人的素质,但是,介绍了这样的人从事直销。从直销的运营模式来说,也是一种成功方式。但是,依靠别人取得的成功往往有局限性。3、 本身基本不具备成功的素质,但是,有第一种人帮助和培养,使其具备上成功的素质。以上三种人,直销公司中都有,一个健康的直销公司,往往是金字塔结构的,第一种人不可能很多了,因为这些人做直销的动力比较小。第二种人多一些,第三种人最多。直销是合作的事业,第一种人花时间精力去培养第二、三种人才能形成直销行业的有序发展。所以说,直销是教育加营销,营销不是卖货,而是提供个消费者需要的产品和服务;教育不是洗脑,而是把一个不不具备成功特质的人变成一个具备成功特质的人。您在做什么?直销还是传销?也许我的文章会对您更清晰的认识这个问题有所启发。(初稿,待修改)一样,安利要买500的东西,才退60的会费安利的每月业绩回零,而完美一直累计下去给予优惠的做直销首先要自用产品包括矿物晶芦荟系列,清调补等.加以了解做直销都是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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